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3號
CTDV,108,除,1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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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會  
訴訟代理人 廖俊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2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7 年8 月10日將 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 上開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8 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 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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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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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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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6055-5│股票│1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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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9091-0│股票│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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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