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陳玉容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章重機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4,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1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
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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