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2號
CTDV,108,消債聲,2,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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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佳雯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顏佳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顏佳雯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 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0 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是 以,本件債務人聲請復權之事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屬 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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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