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祥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清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
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潘清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