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胡瓊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549731、549733、549735、549737之本票『利息
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求對相對人②之依據為何?並載明其確切姓名及相關資料
(台端提出之本票,除劉建蘭簽名外,無其他人簽名)
三、請確認相對人劉建蘭之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