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8號
CTDV,108,司票,58,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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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胡瓊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549731、549733、549735、549737之本票『利息
  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求對相對人②之依據為何?並載明其確切姓名及相關資料
  (台端提出之本票,除劉建蘭簽名外,無其他人簽名)
三、請確認相對人劉建蘭之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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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