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6號
CTDV,108,司拍,16,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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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燕巢區安北段1023地號土地及其上80、81
  、82、8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二、連帶保證人孫美麗林文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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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