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燕巢區安北段1023地號土地及其上80、81
、82、8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二、連帶保證人孫美麗、林文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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