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9號
CTDV,108,司促,959,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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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吳柯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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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