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2號
CTDV,108,司促,952,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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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2號
 
債 權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舜 


債 務 人 陸克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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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克拉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