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8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 年8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968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3,025元、已到期之利息1,743 元及
違約金1,2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3,025元自
107 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共計1,200 元,已計
入總額25,968元內,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不符,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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