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慶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請確認。
二、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發卡機構因
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
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另依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令規定:「㈠依據信
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
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
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
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
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
。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 年
3 月31日前完成調整。則貴公司請求逾上開規定違約金之依
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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