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8號
CTDV,108,司促,768,201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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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慶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請確認。
二、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發卡機構因
  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
  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另依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令規定:「㈠依據信
  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
  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
  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
  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
  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
  。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 年
  3 月31日前完成調整。則貴公司請求逾上開規定違約金之依
  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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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