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唯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申請書,其申請人為高順德,與聲請狀所載之姓
名曾唯哲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曾
唯哲與高順德為同一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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