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債 權 人 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剛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翠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如存證信函由貴委員會簽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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