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1號
CTDV,108,司促,671,2019011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莊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林順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17,628元部分(即頭家大優貸),請提出違
  約金約定條款。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55,269元部分( 即頭家現金卡融資額度) ,
  該金額為放款主檔明細表所之餘額(即55,267)不符,請確
  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