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莊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林順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17,628元部分(即頭家大優貸),請提出違
約金約定條款。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55,269元部分( 即頭家現金卡融資額度) ,
該金額為放款主檔明細表所之餘額(即55,267)不符,請確
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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