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翠峰國宅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福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習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朱習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朱習文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朱習文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五、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即日起」之意旨為何?倘係誤載,請
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六、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