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7號
CTDV,108,司促,477,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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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佳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佳祿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 年3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
  52,72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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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