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07號
CTDV,108,司促,407,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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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 務 人 辛正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
  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
  五條利息及違約金所載,㈡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本金改按全國農會金庫標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
  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
  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
  規定計算。又特約條款記載,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為國農會金庫標準利率加二成計
  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
  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
  428號函說明所載,所稱「逾期本金部分」係指該筆借款
  未依約還本繳息之全部本金餘額;所稱「逾期利息部分」係
  指前開逾期本金部分依約計息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
  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函釋不符,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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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