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依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