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8號
CTDV,108,司促,358,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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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債 權 人 楊昭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添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
二、釋明本件利息自107年11月1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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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