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債 權 人 楊昭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添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二、釋明本件利息自107年11月1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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