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3號
CTDV,108,司促,143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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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岡山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鼎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鼎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王鼎鈞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
  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
  ,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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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