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
債 權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明文、方泰欽(原名:釋宏岩、釋惟地法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為何?(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元,及自…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為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
三、如利息起算日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請釋明依據。
四、如請求利息利率非年息5﹪,請釋明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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