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82號
CTDV,108,司促,1382,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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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
 
債 權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明文、方泰欽(原名:釋宏岩、釋惟地法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為何?(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元,及自…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為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
三、如利息起算日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請釋明依據。
四、如請求利息利率非年息5﹪,請釋明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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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