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80號
CTDV,108,司促,1380,201901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趙士傑 
債 務 人 協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才銘 
人          
債 務 人 劉能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玖萬壹仟陸
  佰零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
  佰陸拾玖萬壹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