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李佩芳而非李佩芬,請確認債務人巨欣運動用品有限
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倘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經變更,請
併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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