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8號
CTDV,108,司促,1228,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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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淑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貳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淑鐶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
   :130 0019952956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新臺幣60 982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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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