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債 權 人 邵憲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進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三、支票指定受款人為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則請釋明台端得
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依台端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國陞工程有限公司,台端對債
務人鍾進勳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六、債務人鍾進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