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債 權 人 張宗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及支票「發票人」分別為何人
?(依台端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協鋐工程有限公司,惟台
端請求原因及事實記載,「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劉才銘簽發如
附表所載之支票2 張…」)
二、債務人協鋐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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