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7號
CTDV,108,司促,1087,201901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債 務 人 劉武忠 

債 務 人 施欣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