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2號
CTDV,108,司促,1062,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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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李來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敏、黃雅珍黃永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本件兩造間簽立之報酬約定書。
三、債務人李敏、黃雅珍黃永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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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