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李來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敏、黃雅珍、黃永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本件兩造間簽立之報酬約定書。
三、債務人李敏、黃雅珍、黃永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