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來平
王月盈
上當事人間因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5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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