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42號
CTDV,107,訴,942,201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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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來平 
      王月盈 
上當事人間因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5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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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