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63號
CTDV,107,補,863,201901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黃素真 


被   告 蔡朝來 
      王蔡秀鳳
      尤蔡祝主
      蔡玉美 
      蔡秀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000○000○
0000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485建號(含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變價
分割,以原告權利範圍為6分之1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12,800元(即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5188號
就上開房地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