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71號
CTDV,107,補,771,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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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曾枝華 
法定代理人 曾皓炫 
被   告 曾樹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及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返還原告,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91,240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219.32+176.48)㎡×公告土地現值14,300元/㎡
〉+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1,300元=5,691,2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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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