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56號
CTDV,107,補,556,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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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朱森山 
      邱水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育嫻 

被   告 莊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76 元(即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之鑑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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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