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莊寬裕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被 告 林清德
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000○000地號及同區南庄段672地號土地上之動產全部騰空,並
將土地及魚塭(占用面積分別為9,955、39,820、17,817、225平
方公尺,合計共67,817平方公尺)返還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817,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
67,817㎡×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67,817,000元】;至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