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58號
CTDV,107,司聲,358,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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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姜世軒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天明皇
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原 名: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 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284 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相對人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天明皇 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對聲請人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旺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姜世軒業提起損害賠償 之本案民事訴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1195號審理中,此有高雄地院函、高雄地 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195號起訴狀影本、本院107 年度司裁 全字第284 號裁定附於本院107 年度司聲字第257 號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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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