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沈登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煒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各張本票請求之金額(非票面金額)』究為何?(依台
端聲請狀所載:「…僅還30,000元整其餘200,000元仍未蒙置理
」,惟108年1月10日民事補正狀記載請求金額共230,000元,請
釋明餘額究為何?及請求逾借款餘額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