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58號
CTDV,107,司執消債清,58,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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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媚琪

代 理 人 李淑妃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有民國97年出廠機車一輛、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 86,843元與存款約2,000元,另其雖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產險無解約金;又查,本院認上開 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變價,以上有聲請 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 函、機車行照影本、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 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與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 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58號函、 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 價值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與存款,經債務人取整數提出 89,000元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 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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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