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002號
CTDV,107,司促,16002,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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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債 務 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一、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柒
  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參
  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發
  票所載,其中新臺幣1,126,822 元買受人為大八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人就該部分金額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與發票所載之買受人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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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