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39號
CTDV,107,司促,15939,201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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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潘秀瑛(原名:潘秋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
  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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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