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66號
CTDV,107,司促,15766,2019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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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
債 權 人 陳怡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在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惟債務人慶 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漢濤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未給付債權人民國107 年4 月至11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285,600 元,自105 年5 月10日起至107 年11月止 加班費568,623 元,資遣費、勞健保及6 ﹪勞退提撥計40,5 73元,合計894,796 元(計算式:285,600+568,623+40,573 =894,796),另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借款1,429,99 7 元為由,聲請向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本院於10 7 年12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㈠薪資部分之相關文件、㈡ 借款部分之借款人為何人。債權人於107 年12月18日補充事 實理由記載,係經債務人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元鈞應徵,由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千羽與其簽 約,另借款部分借款人係吳千羽張元鈞,經本院於107 年 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㈠債務 人究為何人?㈡受僱契約係與何人簽立,及請求其他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依據?㈢借款人究為何人?一一臚列各借款人之 借款明細,又請求其他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債權人 於108 年1 月17日仍未具體陳明上開補正事項,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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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榮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