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陳世賢即陳隆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李月春即陳隆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隆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
拾壹萬參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
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
伍佰元,逾期延滯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貳萬
貳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隆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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