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181號
CTDV,107,司促,15181,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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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81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洪寬麟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洪寬麟 違反兩造間保全服務契約,依上開契約請求債務人巨林室內 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洪寬麟給付相關費用為由,聲請對債務 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洪寬麟發支付命令,惟債權 人未提出上開保全服務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12 月5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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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