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林東嶽
徐孝文
黃德義
高文偉
黃添龍
葉煥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最後一欄之「利息起算日(民國)」欄,關於編號4原告高文偉部分之「107年8月30日」,應更正為「107年7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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