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長仁、黃博隆、李為圖、鍾錦棋
、廖文德、蔡瑞賢、洪良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35萬7,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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