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1號
CTDV,106,訴,281,2019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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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秀香 

      柯敬德 
      柯惠卿 
      柯櫻珊 
      林振輝 

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28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44,4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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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