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秀香
柯敬德
柯惠卿
柯櫻珊
林振輝
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28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44,4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