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陳換(即蕭富男之承受訴訟人)
蕭仲興(即蕭富男之承受訴訟人)
蕭淑秦(即蕭富男之承受訴訟人)
蕭淑娟(即蕭富男之承受訴訟人)
蕭瑜綺即蕭淑芬(即蕭富男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蕭秋夫
蕭博明
蕭文瑞
蕭文德
蕭博雄
蕭順天
蕭順川
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17,280元(就上訴人應給付之期間,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但書之規定,以10年計算。計算式:【(每月2,739元+2,6
71元+1,861元+10,373元=17,644元)×12個月×10年=2,117
,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