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7號
CTDM,108,聲,97,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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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炳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炳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炳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2 年及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 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0520 號(聲請書誤載為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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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