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貴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貴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貴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 6 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72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