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鈴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鄭靜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59
號、第8439號、第8754號、第8816號、第8817號、第8818號、第
8819號、第8957號、第10325號、第10326號、第10327號、第
1035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7年
度偵字第11504號、第11505號、第115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
),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湘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靜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湘鈴、鄭靜吟雖均預見率爾將自己領用之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極易遭人利用 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可能因此幫助不詳之他人隱匿 真實身分,使犯罪難以查緝,竟基於縱若有人持之作為詐騙 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林湘鈴於民國107年3月3日0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校和門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吳倩琳」之成年人之指示,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 業銀行鹽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 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安泰商業 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泰銀行 帳戶)、新光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新光銀行帳戶)、花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花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以店到店寄件服務方式,寄送至苗栗縣○○鎮○○路000 號之統一超商國豪門市予「許家緯」之成年人收受,而容 任該成年人使用上開帳戶。嗣該成年人取得上開帳戶存摺 、提款卡、密碼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
1至8、13至18「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各欄所示之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8、13至18所示之杜慈華等人 ,致杜慈華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匯入帳戶 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林湘鈴所有之上開彰化銀行、國 泰銀行、中小企銀、安泰銀行、新光銀行、花旗銀行帳戶 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杜慈華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鄭靜吟於107年3月7日21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某統一超 商,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玉雲」之成年人之 指示,將其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楠梓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以店到店寄件服務方式,寄送至新竹縣 ○○鄉○○路0號之統一超商冠宇門市予「江譽宏」之成 年人收受,而容任該成年人使用上開帳戶。嗣該成年人取 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 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 絡,於附表編號6、9至12「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 各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6、9至12所示之王秋 漪等人,致王秋漪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匯 入帳戶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鄭靜吟所有之上開兆豐銀 行、第一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因王秋漪等人發 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林湘鈴、鄭靜吟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 「證據資料欄」所示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林湘 鈴與「吳倩琳」LINE對話翻拍照片、被告鄭靜吟與「陳玉雲 」LINE對話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2人所 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 犯行堪可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本件被告林湘鈴、鄭靜吟分別將其等如上揭事實所示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款項 匯入之工具,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以詐欺取財之故意而 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知悉其等申設 之銀行帳戶將遭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犯罪所用,則被告2人 均僅提供助力,均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林湘鈴、鄭靜 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林湘鈴以一同時交付6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之方式,幫助他人先後詐欺14名被害人,及 被告鄭靜吟以一同時交付2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
方式,幫助他人先後詐欺5名被害人,各侵害數財產法益 ,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 幫助詐欺取財罪,並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3至18 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記載於原起訴書內,然與已起訴之如 附表編號1至12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爰審酌被告2人分別提供其等銀行帳戶供他人從事不法使 用,間接導致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帳戶供各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之用之詐欺犯行,窒礙警方之查緝,使犯罪之追查益 加複雜困難,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物之損失,危害交 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念及被告2人均無前科之品行資料 ,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衡酌各該告訴人、被 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兼衡被告林湘鈴自述大學夜間部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經濟狀況貧困,與配偶 、1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 被告鄭靜吟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電子工廠擔任 作業員之經歷,月收入約3萬5千元,經濟狀況勉持,獨居 、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林湘鈴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林湘鈴緩刑之宣告 ,然被告林湘鈴率然將其所有如上揭事實一(一)所示6個 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等帳戶訛 騙如附表編號1至8、13至18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用 以匯入詐騙款項,事後被告林湘鈴亦未為任何填補損害之 舉措,實難認暫不執行刑之宣告為適當,爰不併予宣告緩 刑,併此敘明。
四、另如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匯款金額旋遭詐騙集團 成員提領一空等情,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詐騙集團 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2人有分得上 開犯罪所得之情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偵查起訴及檢察官徐弘儒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及金額│證據資料 │
│ │被害人│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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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 │上開林湘鈴之彰│1.杜慈華警詢指訴 │
│ │杜慈華│7年3月9日20時59 │日21時50分│化銀行帳戶, │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27,013元 │ 處107年3月31日彰作管字第1072│
│ │ │杜慈華,佯為網路│ │ │ 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 │
│ │ │書店人員,佯稱誤│ │ │ 料 │
│ │ │設為12筆訂單,會│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杜│
│ │ │協助解除設定云云│ │ │ 慈華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致杜慈華珠陷於│ │ │ 本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款。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
│ │ │ │ │ │ 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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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 │上開林湘鈴之彰│1.黃美燕警詢指訴 │
│ │黃美燕│7年3月9日20時5分│日21時4分 │化銀行帳戶, │2.渣打銀行、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
│ │ │許,撥打電話予黃│許 │3萬元 │ 、黃美燕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
│ │ │美燕,佯為瘋狂購├─────┼───────┤ 及內頁影本 │
│ │ │物客服人員,佯稱│同日21時9 │上開林湘鈴之彰│3.彰化商業銀行鹽埕分行107年4月│
│ │ │訂單取消未成功,│分許 │化銀行帳戶, │ 18日彰鹽埕字第0000000A00710 │
│ │ │會協助取消云云,│ │3萬元 │ 號函暨所副開戶申請書、交易明│
│ │ │致黃美燕陷於錯誤├─────┼───────┤ 細 │
│ │ │,而依指示匯款。│同日21時27│上開林湘鈴之彰│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分許 │化銀行帳戶,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
│ │ │ │ │29,985元 │ 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 │
├──┼───┼────────┼─────┼───────┼───────────────┤
│3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0│上開林湘鈴之新│1.夏慧盈警詢指訴 │
│ │夏慧盈│7年3月6日18時6分│日19時18分│光銀行帳戶,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夏│
│ │ │許,撥打電話予夏│許 │10,501元 │ 慧盈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
│ │ │慧盈,佯為讀冊生├─────┼───────┤ 內頁影本、北投石牌郵局查詢帳│
│ │ │活客服人員,佯稱│同日19時43│上開林湘鈴之新│ 戶最近交易資料 │
│ │ │重複交易,會協助│分許 │光銀行帳戶, │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解除云云,致夏慧│ │17,016元 │ 業務服務部107年4月18日新光銀│
│ │ │盈陷於錯誤,而依│ │ │ 業務字第1076002314號函暨所附│
│ │ │指示匯款。 │ │ │ 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
│ │ │ │ │ │ 表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
│ │ │ │ │ │ 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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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中│1.莊博凱警詢指訴 │
│ │莊博凱│7年3月11日18時5 │日18時40分│小企銀帳戶, │2.莊博凱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5,385元 │ 及內頁影本 │
│ │ │莊博凱,佯為讀冊│ │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107 │
│ │ │生活客服人員,佯│ │ │ 年4月17日107屏東密字第062號 │
│ │ │稱設定錯誤誤植加│ │ │ 函暨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價服務,會協助解│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除云云,致莊博凱│ │ │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 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示匯款。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機制通報單 │
├──┼───┼────────┼─────┼───────┼───────────────┤
│5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 │上開林湘鈴之國│1.朱建銘警詢指訴 │
│ │朱建銘│7年3月9日19時10 │日19時29分│泰銀行帳戶, │2.網路銀行翻拍照片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14,212元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7 │
│ │ │朱建銘,佯為讀冊│ │ │ 年4月11日國世前鎮字第0000000│
│ │ │生活客服人員,佯│ │ │ 039號函暨所附開戶申請書、交 │
│ │ │稱設定錯誤誤植訂│ │ │ 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單,會協助解除云│ │ │ 作業管理部107年12月12日國世 │
│ │ │云,致朱建銘陷於│ │ │ 存匯作業字第1070106071號函暨│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所附交易明細資料 │
│ │ │款。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
│ │ │ │ │ │ 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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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 │上開林湘鈴之國│1.王秋漪警詢指訴 │
│ │王秋漪│7年3月9日17時44 │日18時39分│泰銀行帳戶, │2.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29,989元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
│ │ │王秋漪,佯為某宜├─────┼───────┤ 行交易明細表 │
│ │ │蘭牛舌餅店家客服│同日18時57│上開林湘鈴之國│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07 │
│ │ │人員,佯稱網路購│分許 │泰銀行帳戶, │ 年4月11日國世前鎮字第0000000│
│ │ │物誤設為分期付款│ │14,123元 │ 039號函暨所附開戶申請書、交 │
│ │ │,會協助解除云云├─────┼───────┤ 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致王秋漪陷於錯│同日19時20│上開林湘鈴之國│ 作業管理部107年12月12日國世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分許 │泰銀行帳戶, │ 存匯作業字第1070106071號函暨│
│ │ │。 │ │29,985元 │ 所附交易明細資料 │
│ │ │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同日19時33│上開林湘鈴之國│ 107年4月19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
│ │ │ │分許 │泰銀行帳戶, │ 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
│ │ │ │ │9,010元 │ 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 │ │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
│ │ │ │同日19時26│上開鄭靜吟之兆│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分許 │豐銀行帳戶,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14,985元 │ 報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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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0│上開林湘鈴之安│1.鄧雨涵警詢指訴 │
│ │鄧雨涵│7年3月10日21時13│日22時40分│泰銀行帳戶,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鄧│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7,569元 │ 雨涵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
│ │ │鄧雨涵,佯為某網│ │ │ 內頁影本 │
│ │ │路購物客服人員,│ │ │3.安泰商業銀行107年4月27日安泰│
│ │ │佯稱誤設12筆訂單│ │ │ 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3392號函│
│ │ │,會協助解除云云│ │ │ 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 │ │,致鄧雨涵陷於錯│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
│ │ │。 │ │ │ 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通報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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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0│上開林湘鈴之安│1.劉晉瑋警詢指訴 │
│ │劉晉瑋│7年3月10日22時20│日22時26分│泰銀行帳戶, │2.劉晉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3,000元 │ 內頁影本、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
│ │ │劉晉瑋,佯為讀冊│ │ │ 詢 │
│ │ │生活客服人員,佯│ │ │3.安泰商業銀行107年4月27日安泰│
│ │ │稱設定錯誤誤植訂│ │ │ 銀作服存押字第1070003392號函│
│ │ │單,會協助解除云│ │ │ 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 │ │云,致劉晉瑋陷於│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 │ │款。 │ │ │ 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機制通報單 │
├──┼───┼────────┼─────┼───────┼───────────────┤
│9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 │上開鄭靜吟之兆│1.粘祐豪警詢指訴 │
│ │粘祐豪│7年3月9日18時30 │日19時1分 │豐銀行帳戶, │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29,985元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粘祐豪,佯為露天│ │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
│ │ │拍賣客服人員,佯│ │ │ 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稱設定錯誤將會員│ │ │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資格升級,會協助│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解除云云,致粘祐│ │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豪陷於錯誤,而依│ │ │ 107年4月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
│ │ │指示匯款。 │ │ │ 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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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 │上開鄭靜吟之兆│1.張靜淵警詢指訴 │
│ │張靜淵│7年3月9日19時13 │日19時13分│豐銀行帳戶,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23,234元 │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
│ │ │張靜淵,佯為網路│ │ │ 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寵物用品購物網站│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客服人員,佯稱結│ │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帳時設定錯誤將會│ │ │ 單 │
│ │ │連續扣款,會協助│ │ │3.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解除云云,致張靜│ │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淵陷於錯誤,而依│ │ │ 107年4月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
│ │ │指示匯款。 │ │ │ 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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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 │上開鄭靜吟之兆│1.陳欣琪警詢指訴 │
│ │陳欣琪│7年3月9日17時40 │日19時19分│豐銀行帳戶, │2.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29,989元 │ 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陳欣琪,佯為MH家├─────┼───────┤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居網站客服人員,│同日19時36│上開鄭靜吟之第│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
│ │ │佯稱結帳時設定錯│分許 │一銀行帳戶, │ 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誤將會重複扣款,│ │29,985元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會協助解除云云,├─────┼───────┤ 通報單 │
│ │ │致陳欣琪陷於錯誤│同日20時10│上開鄭靜吟之第│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而依指示匯款。│分許 │一銀行帳戶, │ 107年5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
│ │ │ │ │30,000元 │ 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
│ │ │ │ │ │ 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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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9 │上開鄭靜吟之第│1.陳勇龍警詢指訴 │
│ │陳勇龍│7年3月9日19時19 │日20時許 │一銀行帳戶, │2.陳勇龍第一銀行帳戶、中華郵政│
│ │ │分許,撥打電話予│ │5,985元 │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陳勇龍,佯為瘋狂│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賣客網站客服人員│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
│ │ │,佯稱結帳時設定│ │ │ 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錯誤將會重複扣款│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會協助解除云云│ │ │ 通報單 │
│ │ │,致陳勇龍陷於錯│ │ │4.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07年5月│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22日一楠梓字第00051號函暨所 │
│ │ │。 │ │ │ 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7年5月15│
│ │ │ │ │ │ 日一總營集字第38092號函暨所 │
│ │ │ │ │ │ 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13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中│1.戴麗真警詢指訴 │
│ │戴麗真│7年3月11日16時許│日17時14分│小企銀帳戶,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107 │
│ │ │,撥打電話予戴麗│許 │29,912元 │ 年4月18日107屏東密字第066號 │
│ │ │真,佯為生活市集├─────┼───────┤ 函暨所附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
│ │ │網站客服人員,佯│同日17時20│上開林湘鈴之中│ 細 │
│ │ │稱誤設定為12筆訂│分許 │小企銀帳戶,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
│ │ │單,會協助解除云│ │29,985元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 │ │云,致戴麗真陷於│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款。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4.戴麗真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
│ │ │ │ │ │ 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盧文博兆│
│ │ │ │ │ │ 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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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花│1.王芷萱、王誠浩警詢指訴 │
│ │王芷萱│7年3月11日21時30│日22時19分│旗銀行帳戶, │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王誠浩│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29,988元 │ 司鳳山分行107年7月31日(107) │
│ │ │王芷萱,佯為小熊│ │ │ 政查字第0000069980號函暨所附│
│ │ │媽媽購物網站客服│ │ │ 帳戶相關資料 │
│ │ │人員,佯稱誤設定│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重複訂單,會協助│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
│ │ │解除云云,致王芷│ │ │ 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萱陷於錯誤,而依│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指示委託王誠浩匯│ │ │ 通報單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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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0│先轉帳至王治澤│1.程俊瑋警詢指訴、王治澤警詢證│
│ │程俊瑋│7年3月10日16時12│日17時50分│申辦之中華郵政│ 述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帳號0000000000│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 │ │程俊瑋,佯為某購│ │8035號帳戶,再│ 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
│ │ │物網站客服人員,│ │於同日17時53分│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佯稱前次購物有疏│ │許轉帳至上開林│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失,會協助解除云│ │湘鈴之新光銀行│ 專線紀錄表 │
│ │ │云,致程俊瑋陷於│ │帳戶, │3.永豐銀行交易明細表、程俊瑋之│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29,980元 │ 華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款。 │ │ │ 本、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 │4.林湘鈴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存款業│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表 │
│ │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
│ │ │ │ │ │ 30日儲字第1070067263號函暨所│
│ │ │ │ │ │ 附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6.ATM轉帳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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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花│1.陳佳綉警詢指訴 │
│ │陳佳綉│7年3月11日19時30│日20時13分│旗銀行帳戶, │2.中國信託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27,824元 │ 交易明細表 │
│ │ │陳佳綉,佯為某臉├─────┼───────┤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書購物客服人員,│同日20時17│上開林湘鈴之花│ 司鳳山分行107年7月31日(107) │
│ │ │佯稱前次購物誤設│分許 │旗銀行帳戶, │ 政查字第0000069980號函暨所附│
│ │ │為12筆訂單,會協│ │29,988元 │ 帳戶相關資料 │
│ │ │助解除云云,致陳├─────┼───────┤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佳綉陷於錯誤,而│同日20時24│上開林湘鈴之花│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東和派│
│ │ │依指示匯款。 │分許 │旗銀行帳戶,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9,024元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單 │
│ │ │ │同日20時26│上開林湘鈴之花│ │
│ │ │ │分許 │旗銀行帳戶, │ │
│ │ │ │ │2,524元 │ │
│ │ │ ├─────┼───────┤ │
│ │ │ │同日20時39│上開林湘鈴之花│ │
│ │ │ │分許 │旗銀行帳戶, │ │
│ │ │ │ │20,024元 │ │
│ │ │ ├─────┼───────┤ │
│ │ │ │同日21時12│上開林湘鈴之花│ │
│ │ │ │分許 │旗銀行帳戶, │ │
│ │ │ │ │20,9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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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花│1.廖宏益警詢指訴 │
│ │廖宏益│7年3月11日20時5 │日20時48分│旗銀行帳戶, │2.廖宏益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29,985元 │ 及內頁影本 │
│ │ │廖宏益,佯為雅虎│ │ │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購物網站客服人員│ │ │ 司鳳山分行107年7月31日(107) │
│ │ │,佯稱前次購物誤│ │ │ 政查字第0000069980號函暨所附│
│ │ │設為10筆訂單,會│ │ │ 帳戶相關資料 │
│ │ │協助解除云云,致│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廖宏益陷於錯誤,│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通報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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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107年3月11│上開林湘鈴之花│1.吳信賢警詢指訴 │
│ │吳信賢│7年3月11日20時27│日21時11分│旗銀行帳戶,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分許,撥打電話予│許 │9,024元 │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吳信賢,佯為蝦皮│ │ │ 司鳳山分行107年7月31日(107) │
│ │ │拍賣網站店家客服│ │ │ 政查字第0000069980號函暨所附│
│ │ │人員,佯稱前次購│ │ │ 帳戶相關資料 │
│ │ │物設定有誤將連續│ │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
│ │ │扣款,會協助解除│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云云,致吳信賢陷│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 報單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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