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嘉展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MDMA成分小天使咖啡包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捌點玖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劉嘉展明知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凌晨4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建 國路與福德二路口旁,以新臺幣1,2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小 天使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9.565公克,驗後淨重8.909公克 )及含有第三級毒品bk-MDMA、XLR-11成分之漩渦鳴人咖啡 包1包(另由警方處理),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嗣 於107年9月17日21時50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大學七街與大 學九街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其持有之上開毒 品。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劉嘉展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
(三)扣案之小天使咖啡包1 包經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成 分(驗前淨重9.565公克,驗後淨重8.909公克),此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787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 非法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咖啡包,誠屬不該;惟 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手 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小天使咖啡包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
A成分(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8.909公克),已如前述,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 燬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