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10號
CTDM,108,審交易,10,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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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宇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9595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洪宇珅為大貨車司機,係以駕駛為其業 務之人,於民國107年3月31日18時52分許,駕駛車號000-00 號營業大貨車,沿國道1號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1號南 向353公里加700公尺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道路 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 疏未注意,而不慎追撞前方由陳楣勻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 號自小客車,致陳楣勻上開自小客車推撞前方林坤仕(未受 傷)所駕駛之車號0000號自小客車,陳楣勻因而受有頭部外 傷輕微腦震盪、胸部及肢體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 法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楣勻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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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