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71號
CTDM,107,附民,71,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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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告 謝瑞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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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